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喜之郎前投资经理在工作中收受500万商业贿赂

http://mba.eol.cn    第一财经日报  2007-01-17    

  公安部公布了2006年1月至11月全国公安机关受理的10个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例。商业贿赂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很多负面影响,商业贿赂对社会的腐蚀性不可低估。

  目前所暴露的商业贿赂案件,只是冰山一角。在中国的许多行业,商业贿赂已成“行规”和企业运行的“潜规则”,“给回扣”已成为许多公司竞争的“法宝”。从业者已陷入恶性竞争的环境。如果不及时治理,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。认真分析解剖商业贿赂案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。

  “公司的金融投资监管是个盲点,一来自己没有太多该方面的专业知识,二来平时主要精力放在市场上。” 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(下称“喜之郎”)总裁助理邬少明这样总结刚刚结案的商业贿赂案。

  在近期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大规模行动中,涉及喜之郎的该宗案例被列入十大典型案件。

  在2003年至2005年几年间,喜之郎原投资部经理周明华借职务之便,在代表喜之郎与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协商签订托管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合同以及合同到期后收回两笔资产过程中,先后收受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33.56万元。2006年10月15日,周明华被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。

  证券行业资深分析师俞志强指出,行业里一种通行做法是,证券公司通过自己的席位代理委托方国债或企业债券,借此“融资”牟利。

  “证券公司手上拿着这1亿多元的国债和企业债券,以债券回购的形式融资。将融来的资金再向外借给急需资金的另一方。当然,在这个转贷的过程中,证券公司可以获得最高达10个点的利息价差。”

  而周明华之所以舍弃几乎无风险的银行渠道,冒险与证券公司签订大额投资的托管合同,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能借此获得“好处费”。据周明华在该案1.5亿元投资中,获得533万元左右回扣,推算其回扣在3个点左右。

  周明华瞒天过海其实并非滴水不漏。据媒体报道,2004年底喜之郎托管在世纪证券公司的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到期,但世纪证券没能如期归还。世纪证券公司通过间接许诺给好处费,延期还款。

  2005年2月至5月,周明华利用职务之便,又分别冒用易某、陈某的名义与世纪证券私下签订“合作协议”,先后收受了世纪证券通过易某、陈某账户汇入的好处费7笔共333万余元。

  在一片风平浪静中,周明华贪欲不断膨胀。2005年7月8日,周明华在向公司董事长李永军汇报1亿元国债托管的事情时,才交代了收受世纪证券有限公司送的10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。2005年7月22日,周明华被刑事拘留,同年8月26日被逮捕。

  “过往频密的商业贿赂,数年后才东窗事发,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由于企业缺少金融常识,造成投资业务监管的漏洞。”俞志强称,喜之郎的案例向企业敲响警钟。“作为大公司,高层决策领导完全可以通过加强金融知识学习,防范下属的该类职务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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